二十五斤柴油价格_柴油25斤等于多少升
1.为什么“公斤”正好是“斤”的一倍?
2.2019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
3.厨房燃料哪种好?
4.铁通每公里每吨多少钱
5.如何看待我国的失业问题?(请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
为什么“公斤”正好是“斤”的一倍?
中国人古时使用的斤,其实并不是法国人制定的公制公斤的一半。古时16两为一斤,而各个不同朝代的斤实际对应现在的称重也都是不一致的。只是有了公斤的标准以后,为了方便使用才定的一市斤为500克。
2019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全文
第一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减税、免税项目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
(三)200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2007年7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对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十一)从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及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十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十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十七)从1999年3月11日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八)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从2002年9月12日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十)从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二十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从2012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批发、零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鲜活肉免税范围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蛋壳。
(二十四)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十五)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二、即征即退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1.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2.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3.自2011年8月1日起,对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4.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3)自2011年8月1日起,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自2011年8月1日起,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自2011年8月1日起,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10人以上),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三、按简易办法征收项目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注:2011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12〕39号)。
(五)2009年1月1日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六)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四、起征点
(一)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二部分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二、退税项目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1 2 3 ;
厨房燃料哪种好?
市面上的传统燃料有液化气还有就是天然气,另外的就是甲醇燃料。还有另一种就是无醇燃料,相比市面上的传统燃料更有优势,无醇水性燃料是属于无醇类产品,首先是产品本身不属于危化品,其次就是产品相对于市面上的传统燃料如醇基燃料,液化气能够对于餐馆老板达到节省燃料费用的目的,产品自身能够更好地进入现目前的燃料行业。现目前无醇水性燃料的成本投在2.2左右一公斤,产品单价和售价比醇基燃料高,但是耐烧性是市面上80、85醇度的两倍及其以上,相对于市面上地液化气主要从单价上价格低对于餐馆老板达到一定的节省燃料费用。所以产品相对于市面上的传统燃料不仅具有合法性这一个优势,更大的优势是对于市面上的传统燃料对于餐馆老板能够达到节省。
利润可观啊,成本加运费投入在2.5,市场售价4.5-5元一公斤,耐烧和液化气相当,从单价对餐馆达到节省燃料费用,和甲醇相比耐烧度两倍及其以上,单公斤相当于两公斤甲醇燃烧,既可以对于餐馆达到节省,自身一吨下来还有1500到2000的利润,一个月推广十家餐馆,一家用500公斤就可以的中小型餐馆,一个月轻轻松松上万的利润。并且餐馆会一直叠加,不是按部就班。
铁通每公里每吨多少钱
这种单价的形成有三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一是。大概多少公里?型材长度是多少?大概有多重?。各个地方的宽带价格都不同的,2.0L10到12个油,铁通宽带一年500块钱.. 我建议你别连铁通,400包年送100话费的不错,
你所提出来的“物流运输价格每吨每公里是多少”的问题,你可以打10086去问一下,柴油车的话比较省油。你可以考虑一下。铁通有点卡。一般在0.2-0.。
我这的你可以参考:5元/Kg 不限里程 哦!不好意思我没看到是“如题,路况不同,你要运啥?居然以吨来计算。
由各地铁路部门制定,多少钱一吨来计价的。 第2条 。
而是因市场的行情,威海铁通网址 威海分公司 地址:威海市青岛中路8号。
你可以拨打铁通的客服电话10050咨询。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家现在就是铁通 没网通好,
给你个参考: 武汉往北京的火车运价大概在1.1元/公斤左右 具体的可到车站货运部门打听 汽车因货物不同,不过一般都比电信铁通这些便宜。3.0L以上的都要在14个油以上,求答案”。从甲地到乙地,铁通各个省份的资费都不相同,
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现作答如下: 现今的物流市场上的运价再也不是以元/吨公里为单位来制定价格了,特制定本规则。额?雅儿。 广东的我不晓得,一般1.0升的百公里6升左右,
如何看待我国的失业问题?(请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
论价值规律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
[日期:2005-2-26]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论文摘要]:针对我国粮食产业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发挥和实现价值规律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以解决粮食的根本出路。一是按价值规律的要求。改变价格背离价值的倾向,缩小粮食产业与其它产业的收益差距;二是按价值规律的需求发展粮食生产部门自身的劳动生产力,即提高粮食生产的劳动的投入产出率;三是按价值规律的要求,实现社会兑劳动在粮食产业按比例合理分配,使之与其它生产部门的等量劳动可以获得大体相等的经济收入。
[论文]解决粮食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用价值规律同农民打交道,这一点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怎样发挥和实现价值规律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中的调节作用呢?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计的。本文试图对此作一些粗浅论述,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和广大实现工作者。
(一)
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根据价值等价交换。这一基本要求告诉我们:“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它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五十三页)现行商品的比价,反映着各种商品的价值或其转换形态(生产价格)的比例关系。商品的价格如果背离了商品的价值,商品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就被扭曲,商品之间的比价就不合理,商品也就不能等价交换,商品生产者耗费在其中的必要劳动就得不到应有补偿,其生产的积极性自然也就受到影响。
在粮食问题上,长期以来,由于其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致使粮食与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工业品的比价相差悬殊。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几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想使这种比价差距有所缩小,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随之连续大幅度涨价,使粮食生产成本大大提高,并且其提高幅度超过了粮食提价幅度,因而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据湖北省监利县的调查,从1984年到1987年,粮食(稻谷)收购价格(比例价)只提高了11.7%,而同期化肥、农药、柴油、农膜等十类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混合价格平均上涨了30%以上,百斤稻谷生产成本提高了35.3%。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生产价格的理论,生产成本是价值的主要部分,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商品的价值是以生产成本来计量的。粮食生产成本提高幅度超过其价格增长幅度,就意味着粮食的价格背离价值更为严重。同时,近几年粮食提价幅度又大大低于经济作物和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监利县1978年至1987年粮价虽然提高了接近一倍,而蔬菜价上涨了4.5倍,猪肉价提高了3.75倍。此外,还有国家改革农业税征收办法后,农业税大幅度提高对粮农收益的影响。这样就造成粮食与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工业品的比价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越来越大了。种粮比较效益不但没有提高反而越来越低了。目前,农村各业投入产出比例大致分别为:办工业1:8,办商业服务业1:6,种经济作物1:5,种粮1:3,这样就使得种粮在各业中越来越限入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和不等价交换的状况。以监利县为例,1979年,0.5公斤平价稻谷可换1.3公斤小白菜和1.5公斤萝卜,4.3公斤平价稻谷可换0.5公斤猪肉,750公斤平价稻谷可换一辆20型凤凰牌自行车,889公斤平价稻谷可换50公斤农膜。到了1987年,1.5公斤平价稻谷才换0.5公斤小白菜和0.5公斤萝卜,8.8公斤平价稻谷才能换0.5公斤猪肉,1120多公斤平价稻谷才能换一辆20型凤凰牌自行车,1524公斤平价稻谷才能换50公斤农膜。以上可见,目前,无论是耕地的利用效益还是劳动的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粮食在各产业中都处于不利的地位。最近十年来,全国各地耕地面积特别是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度减少,这里尽管有产业结构和作物布局调整的因素,但粮食比价不合理,种粮比较效益低,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原因。所谓“谷贱伤农”正是这个道理。要扭转粮食生产上的这一颓势,当前,我们必须按照价值规律在这方面的要求,尽快改变粮食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倾向,缩小粮食产业与其它各业的收益差距。鉴于粮食商品属性的特殊性,目前还不能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的情况,国家一方面要考虑适度提高粮食的合同收购价格,(前些年虽然有提高,但幅度太小)压缩平价粮供给,减少合同定购数量。(同年来,合同定购数实际上不但没减少,反而逐年加码。监利县1986年比1985年增加8.4%,今年又比上年增加10%);另一方面,国家要切实保护发展粮食生产资金和定购合同内的平价生产资料供应,以强硬手段,制止生产资料乱涨价对农民的盘剥,减轻粮食的过重税赋和粮农的沉重负担,并要通过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缩小粮食产业和其它各行业等劳不等酬的差距,使其收入逐步趋于合理,此外,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贯彻好国家宏观政策的同时,充分发挥微观调节机制的作用,制定具体的微观调节的政策措施,如工商、工贸为农让利、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等,多方创造提高粮食产业的经济效益的小气候。许多地方的实践证明,目前,这样做不仅是很必需的,而且是有成效的。如江西省1987年对粮农实行“斤粮五厘”的补贴措施,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江苏省农垦农工商联合公司对所属农场实行粮食利润“低征收”政策;使每亩粮田的上缴款低于经济作物的上缴款,免费或低费提供技术培训或技术指导,机械低费代耕,补贴由工商利润开支,种粮生产资料一律平价供应,其中属高价购进的,倒挂差额由公司支付,并且自办加工,自已销售,利润返还等。这样合理地调节了种粮与从事工、商、运输、服务等行业的比较效益,并使种粮食收入在各业收入中达到最高水平,从而促进了粮食生产的稳步发展。可见,只要比价合理,等劳能等酬,粮农的积极就不会下降,粮食的稳步增长也就有了保证。而且,平等交换才能造成竞争,从而激发粮食产业本身的活力,并使其长盛不衰。
(二)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交换的双方都要实现各自的商品价值。也就是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都要使个别价值符合社会必要劳动量。生产单位如果劳动消耗过高,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被社会承认,它的价值就没有得到实现,获得的利润就少,甚至亏损。唯有节约劳动消耗,使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得到更多的利润。在这个意义上,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是节约劳动,提高经济效益。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孙治方所说的“发展生产力的秘决在于降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在于如何改进技术,改善经济管理”。(《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见《经济研究》一九五六年第六期)。据此,在微观经济方面,生产者和生产经营单位就要以价值为尺度,以节约劳动为原则,力求以最少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
从价值规律的这一基本要求来认识,可以这样说,粮食的根本出路在于激活粮食生产部门的内部活力,发展粮食生产部门自身的劳动生产力。也就是说,在于加强改造传统农业生产体制,努力提高粮食生产的劳动和投入产出率。这也是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社会进步的标志。如果粮食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不注意节约劳动,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生产,使自己的个别劳动等于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们的劳动补偿就会与物资利益脱节,过多的劳动消耗得不到相应的物资利益的补偿,当然也就失去了种粮积极性。这说明,我们在正视粮食比价不合理,考虑逐步提高粮食价格的同时,要注意粮食产业投入劳动的节约,注重提高其劳动生产力和投入产出率。过去推行极左路线时,我们在这方面就有不少的教训。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在粮食生产上违背了价值规律这方面的要求,片面追求粮食高产量,而不计算其劳动消耗和经济效益,搞拚劳力、拼物质的所谓高产“样板田”、“示范田”、“丰户片”。出现了不少高产穷队,把农民搞穷了,实际上产量也没有“高”上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吸取了过去的教训,在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同时,开始注意按价值规律的上述要求,把发展粮食生产的着眼点放到粮食产业内部的改造挖潜上,注重加强其经营管理,改善生产条件,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劳动者生产素质等内在要素上,粮食生产才开始了以较少的劳动消耗获得较多产出的新时期。以粮食总产连续六年在湖北省最高的监利县为例,1979年到1987年的八年间,粮食总产由6.01亿公斤上升到9.45亿公斤,净增了3.43亿公斤;单产由242公斤增加到382公斤,增长了140公斤。而1952年至1980年的28年间,粮食总产只增加了3.3亿公斤,单产只增长了142公斤。1987年和1980年比,农民人平收入增加了4.7倍。当然,这里有政策调整的因素,但政策的因素正是通过激发粮食产业内部的活力来显示其威力的。以上正反两方面的事实证明,价值规律所要求的通过节约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稳步发展粮食生产的根本途径。因此,当前我们要把发展粮食的主攻目标,继续放在利用先进技术,增加投入,培养地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落后的粮食载体,改变生产条件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推进农机化等内部措施上,使粮食产业真正成为一上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具有同其它产业同等竞争能力的独立的商品生产部门。
(三)
说价值规律的本质功能或基本要求是节约劳动,这是就个别商品和单个商品生产者而言的,即是从微观经济方面来谈的。如从宏观经济上看,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马克思、恩克思全集》第二十五集第215页)这也就是说,为使社会总产品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就要按必要的比例在社会生产各个领域分配社会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下同)。因为只有这种商品的总和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在社会劳动总时间中占有必要的份额,商品单个的价值才能实现。如果社会总劳动在某个部门分配过多,那么这个部门的劳动在经济上就不能得到应有的实现。这是价值规律的又一基本要求。据此,在宏观经济方面,就是要通过从总体上把握规律,在全社会规模上自觉地以价值为尺度,以节约劳动为原则,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从而使社会生产的各种使用价值与社会需要的各种使用价值相适应。价值规律的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有决定意义的问题,也是对进入市场经济行列的粮食产业有决定意义的问题。
前面已谈到,当前农民种粮食积极性低落,一个重要原因是种粮比较效益低。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用上述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来观察这一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虽然其表现是价格上的问题,但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却是社会总劳动在粮食生产部门的分配超过了应有的比例,使社会越分配于粮食生产上的劳动在经济上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因而粮食的价值不能实现。目前在我国4.7亿社会劳动力中,农业劳动力占60%以上,在农业劳动力中,种植业劳动力占90%,而其中绝大部分又都是种粮的,这种总劳动分配比例的不合理,就造成了价值实现方面的不合理。从1952年到1986年,农业劳动力在工农业劳动力中的比例仅下降14%,其绝对数还增长了76%,而农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份额却下降了22%。现在的情况是,接近1.8倍于非农业劳动者的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仅相当于非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的三分之一多一点,也就是说6个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仅相当于一个非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属农业大县的监利县;1986年农业劳动者接近非农业劳动者的4.7倍,而创造的产值还不到非农业劳动者创造产值的1/2,即9个多农业劳动者才创造一个非农业劳动者创造的产值。尽管这其中包含着一些不可比因素,但二者在价值实现方面的差距如此悬殊总不会是合理的。由此就使得经营意识由粮食实物方面考虑转向了对粮食价值方面考虑的农民,在行业选择条件比较具备的情况下,将种粮劳动转变为务工经商和其它生产经营的劳动。这正是在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微观经济机制运行中,社会总劳动自发地重新分配的一种形式。
种粮比较效益低,亦即粮食价格低于价值的情况,不可否定有国家长期对粮食收购价定低了的影响(这一点前面已作分析),但不能片面地简单地把这种情况归结为这一因素,因为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在社会总劳动分配比例不合理的情况下,要做到价格与价值相符是不可能的。社会总劳动超比例分配的生产部队其价格必然背离价值,而且超比例分配越多,其背离程度就越严重,价值就越难以实现。粮食生产部门的情况正是如此。如果在社会总劳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下,人为地让价格去符合价值,不但不会改变价格背离价值的状况,而且会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对于种粮比较效益低的问题,除了从价格方面去考虑外,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总劳动的分配比例方面去把握,去研究解决的办法。这就需要我们把粮食生产部门看作同其它生产部门一样,是独立的商品生产部门,使社会总劳动逐步合理地分配于它,使它与其它生产部门的等量劳动可以获得大体相等的经济收入。为此,就必须对已经出现的社会总劳动在粮食生产部门重新分配这一趋势予以充分肯定,进一步从大政方针上研究制定能更有效地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办法。例如,从实际出发引导粮食生产专业户、农庭农场的发展,使粮田逐步过渡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使之成为能吸引农民彻底离土转移的富有生命力的新兴产业。再者,也应把粮食生产者同其它部门的生产者一样,视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把他们根据经济收入的比较来考虑其劳动投向这种不可逆转的行动,看作是我国农民在商品经济意识方面的一种进步、在自身处境决策上的一种升华,看作是社会总劳动重新分配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自动机制,尊重并鼓励他们的这种选择,并积极引导他们作好自己的选择。与此同时,还应把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与发展粮食生产部门自身的劳动生产力(这一点前面已作分析)结合起来,把总劳动在粮食生产部门的重新分配与其自身生产力的扩展统一起来。只有社会总劳动趄分配于粮食产业的问题解决了,粮食产业自身的劳动生产力发展了,粮食价格背离价值、种粮比较效益低的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当然,由于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产品,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并且是风险大、低盈利的商品,在目前依靠国家财力和农民自身积累还不可能使过多的种粮劳动力转入新产业的情况下,社会总劳动对粮食产业的分配又必须略高于其它生产部门。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必须要求而且一定要实现杜会总劳动在粮食产业部门按比例合理分配。这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商品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
参考文献:网络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