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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 求 医疗固废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防止病原体扩散和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金华市人民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3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全面开展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一、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诊治及疾病预防等业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务室、村卫生室、单血浆站及个体诊所等)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医疗固体废物,必须集中由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定点单位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置。
(一)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①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等;②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等;③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④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二)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三)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四)废弃、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一般品及其容器,各类化验、检查残余物。
(五)医疗单位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残渣、污泥。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或沾染有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敷辅料等废物。
手术切除如截肢、内脏器官等在回收处置前必须进行甲醛浸泡消毒或冷冻保存,并送经批准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焚毁。
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回收处置前必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毁形、消毒。
放射性诊疗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按国家有关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处理。
二、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定点单位必须经环保、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处置业务。根据《金华市人民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市卫生局《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县的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由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在2008年12月1日前与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委托代处置协议书》并实施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
三、医疗固体废物的收集与运输。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每天收集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按规范要求进行毁形、分类包装,贮存在分隔明显、防风雨、防渗漏、可加锁的房内(贮存场所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做好消毒杀菌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暂存点为各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建制镇(乡)卫生院。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建制镇(乡)卫生院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定期并按时将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送到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盘山分院和各建制镇(乡)卫生院等暂存点暂存,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盘山分院和各建制镇(乡)卫生院等要对辖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送达的医疗废物进行计量、登记并代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五年备查)。
收集时间:城区县属医疗卫生单位每1-2天收集一次,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盘山分院和各建制镇(乡)卫生院根据产生及收存医疗固体废物的数量、环境、气温确定收集时间。
医疗固体废物收集专用的周转箱、利器盒、塑料袋等由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免费提供。
四、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按金华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金价费[2005]30号)执行。
具体为:有固定床位的医院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日收取2.00元/床日处置费;无固定床位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和各镇(乡)卫生院按年业务总收入的5‰收取处置费;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室、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等按每月30元收取处置费。单血浆站处置费由单血浆站与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决定。各单位年处置费在与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续)订《医疗废物委托代处置协议书》时一次性付清。
五、其它
(一)各单位对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配合,由专人负责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对因管理疏漏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等不良现象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二)各单位和金华市莱逸园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必须对医疗固体废物的收集、转移、接受、处置等情况按规定要求进行详细登记,做好台帐,并按有关要求向环保、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对违反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意见精神的,由环保、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时暂缓校验,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未及事项参照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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