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2.民国时期大陆流通的货币是什么?

3.未来5年,有没有取代房子的最好投资?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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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还是次贷危机和期间的美国,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民国时期大陆流通的货币是什么?

民国时期纸币: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昏庸腐朽、丧权辱国的清朝统治,结束了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帝制,创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谱写了中国近代史上的光辉一页。辛亥革命前已在国外发行“铸饷券”,为了军事开支的需要,又发行了“军事用票”等纸币。辛亥革命胜利后,于民国初年,原“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把交通银行定为国家银行,先后发行兑换券,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于1916年停止了兑现承诺,1924年,在广州设立“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履行国家银行职能,发行货币。此外。经国家核准的普通商业银行也发行了钞票,各省省地方金融机构也先后发行了地方钞票。民国时期,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地方省、地、市、甚至县,亦都相继发行了各类众多的钞票,铸行了多种金币、银元、铜元、镍币等货币。

清朝末年,昏庸腐朽的清朝丧权辱国,把中华民族推向国将不国的危亡境地。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封建帝制,创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为中国近代史谱写了光辉的一页。孙中山先生为筹集粮饷军械和革命活动经费,积聚革命力量,在国外发行了筹饷券;南京临时为扫除清的残余势力,应付军政急需,发行了陆军部"军事用票"和中华民国南京军用钞票;各省响应武昌起义,宣布独立,成立军,发行了带有辛亥革命标志的钞票,这些钞票为推翻清朝,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发挥了很大作用,是这一伟大革命运动的产物和见证者,一向作为重要的革命文物,受到人们的珍视。

国家银行票

辛亥革命后,“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仍沿用旧名。“中国”和“交通”二行在民国初年,被定为国家银行,继续发行兑换券。后因袁世凯称帝,而引起了讨袁战争。接着各地军阀进行混战,财政状况极为恶化。二行在1916年曾停止兑现,引起了粮食和各种商品价格急剧上涨,使劳动人民蒙受了很大损失。1924年,孙中山先生为调节金融,活跃经济,在广州设立“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发行货币,履行国家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与特种银行票

除国家银行发行票外,不少普通商业银行经核准也取得了发行钞票的特权。在前清取得了发行权的有中国通商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四明银行、信成银行等。民国成立以后才取得发行权的有中国实业银行、中南银行、大中银行、中国丝茶银行等、另外,还有经特许发行钞票的特银种行,如殖边银行、边业银行、劝业银行等,这些银行在抵制外钞、发展中国民族经济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军用票

辛亥革命后,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革命的果实被袁世凯窃取。袁世凯称帝激起了以云南为开始的全国规模的讨袁战争。各省纷纷成立“护国军”、“靖国军”,宣布独立。讨袁战争结束后、北洋军阀形成一股军事政治力量。它们在各自的*山——帝国主义国家的支持下,互相争斗,使全国陷入了连年内战之中。各地军为了筹措饷需进行战争,一般都发行了军用钞票。这类钞票均在战地发行,属于临时性质。这部份负担,当然都无一例外地转嫁到了劳动人民身上。

国民纸币

法币

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与三十年代之交,我国因受国际金价及银价波动的影响,白银不断外流,银本位币制难以维持,国内的货币发行也未趋统一,杂乱不堪。国民党于1935年实行“法币改革”,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同时禁止银元在市面上流通,并强制将白银收归国有。在抗日战争和期间,国民党取通货膨胀政策,法币急剧贬值。1937年抗战前夕,法币发行总额不过14亿余元,到日本投降前夕,法币发行额已达5千亿元。到1947年4月,发行额又增至16万亿元以上。1948年,法币发行额竟达到660万亿元以上,等于抗日战争前的47万倍,物价上涨3492万倍,法币彻底崩溃。

关金券

关金是“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的简称,为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海关收税的计算单位。原来海关收税为银两,1929年世界银价大落,影响关税收入。于1930年1月决定征收金币,以值0.601866克纯金为单位作标准计算,称“海关金单位”,合美元0.40元。1931年5月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兑换券,作为缴纳关税之用。1942年4月,以关金一元折合法币二十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流通。1948年8月发行金元券后,停止发行。

金元券

鉴于法币恶性膨胀,国民经济面临崩溃之势,国民党于1948年8月19日再次进行币制改革。规定金元为本位,开始发行“金元券”(每金元含纯金O.22217克),以一比三百万的比率,收兑急剧贬值的法币。然而金元券却以更快的速度膨胀,前后不到十个月,发行总额达1,303,O46亿元,比原规定的发行额20亿元增加六万五千余倍,物价比币改初期上涨一百七十万倍。解放前夕,上海银元一元可换金元券16亿,各地纷纷拒用,逐以银元代替流通。

银元券 东北九省流通券

大陆解放前夕,金圆券已形同废纸,民间多已自动重新使用银元。国民党乃恢复银本位币制,在重庆、广州一带发行银元券。规定金元券五亿可向中央银行兑换银元券一元。

抗战胜利前夕,国民党决定在币制方面取分区发行制度。对于经济环境特殊地区,发行区域性流通券,限在当地流通。1945年12月日,首先在东北地区发行了“东北九省流通券”,其币值为法币的十倍。1948年8月20日停止发行。

对干民国纸币的收藏与研究, 是当今收藏界的一大热门,它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集有所乐的收藏心得, 而且更能使人感悟历史。一张票幅为2.5厘米×5.1厘米、仅有拇指大小的纸币, 却纪录了我国抗战史上的一段悲怆往事。1941年,因杭州沦陷而南迁至浙南山区的浙江地方银行,由于受到日军的严重封锁, 导致印钞材料极度缺乏, 为了度过难关, 印钞厂只好节省印钞纸张,于是便产生了这种我国历史上最小面幅的纸币—浙江省地方银行横式一分纸币。如今这种纸币己身价万倍, 难得一见。而另一种面值为60亿元的民国纸币, 却写下了民国末期金融崩溃的败笔。1948年, 国民党的法币政策己经濒临破产,100元法币的购买力仅值1937年的0.00002元, 但国民党出于内战的需要, 仍大量滥发纸币, 导致了一场中国近代史上最严重的通货膨胀。1949年5月, 新疆省银行发行了一种面额为60亿元的纸币, 这张纸币折合金元券壹万元, 按照当时上海的物价, 这张60亿元的纸币只能买到77粒大米, 这真可称得上是中国金融史上的一个奇闻。如今这张在历史上仅昙花一现的纸币己经身价不菲,其全新品相的市场价格己达5000元

未来5年,有没有取代房子的最好投资?

未来五年内的最优投资选择——黄金投资

也许很多人会疑问,为什么未来五年内黄金是最优的投资选择呢!比特币、股票、基金、期货等一些列高回报的投资不应该是最优的选择吗?只能说我们只见赚钱笑,不见赔钱哭!

对于上述投资来说,就应了那句话高收入意味着高风险,我们从去年到今年,见证了多少奇迹从美股熔断到比特币疯涨,再到基金一片草原色,这些东西的背后是多少人的辛酸史!

黄金之所以是未来五年内最好的投资,主要原因有以下这几个方面。

第一,各国央行也开始考虑当前情况是否适宜超宽松刺激,另一方面,国际局势开始出现动荡趋势;在东南亚缅甸局势恶化,在中东伊朗与以色列展开博弈,在欧洲方向美俄双方暗流涌动,因此在多方面情况影响下,黄金的避险性提升,黄金在未来未来五年的时间内有着很好的上升前景。

第二,黄金作为硬通货币有着很好的对冲货币贬值的作用,这让我想起了近期的一个投资笑话,大致说的是一个人不会投资,所以不敢投,结果取得了第一名。虽然是有一点讽刺,但也反应现状,而未来的五年,整体的投资环境也许会比近期的情况要更加严峻,所以保值稳定,就成未来投资的一大主旋律,正应了笑话的主题,不亏就是赢。

第三,黄金交易用的是杠杆交易,获利机会多,以杠杆式买卖黄金,存入小量资金即可进行交易, 现货黄金交易是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投资的产品, 投资者不必进行实物提取, 省去了黄金的运输、保管、检验、鉴定等步骤及成本。 产品交易价格与国际金价实时同步, 投资者可以随时查看市场报价, 并利用杠杆原理进行合约买卖, 既可买涨,也可买跌,价格涨跌皆有获利机会。